来源: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更换了两次行驶驱动电机,而后再次出现问题。消费者认为混合动力汽车的行驶驱动电机和发动机都输出动力,行驶驱动电机出现问题等同于发动机出现问题,要求按照三包规定退车;同时认为汽车厂家的三包凭证未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行驶驱动电机作出相应的质保承诺,不符合法规要求。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未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行驶驱动电机作出特别规定。对发动机相关的三包要求不适用于行驶驱动电机。
处理意见
虽然汽车生产厂家未对混合动力汽车的行驶驱动电机的质保政策作出特别明示,但其仍适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第十七条中关于三包期和包修期、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关于免费修理、第十九条中关于备用车或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第二十条中关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第二十一条中修理时间和修理次数触发换车条件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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